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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3
三、辦理勞動教育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宣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二)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活動內容:
      1.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
        應安排一門以上);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二門以上);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
        排十二門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三門以上)。
      2.有關核心課程包括「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工退休
        制度相關規定及實務」、「工會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團體協
        約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資爭議處理法相關規定及實務」、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及實務」、「勞工福利」、「勞
        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性別工作平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制」、「就業平等」等勞動事務相關活動及課程。
    經費以補助活動之部分經費方式辦理,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
    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百分之七十為限,補助標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辦理半日及一日者,每場次以八十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每場次以
    四十人為原則。
    配合本部施政措施推動者,得不受補助標準之限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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