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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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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於活動前三十日提報實施計畫書(附件一)及經費申
    請表(如附件二),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得作必要之修正,以決定
    補助金額。但辦理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確實列
    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者,本部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追繳已撥付款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