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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委託醫院應依本標準規定,組成團隊進行評估,並依本局所訂格式
    提出評估報告連同原案卷送交本局。
    前項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被保險人基本資料。
(二)病史。
(三)職業史(含職務別)。
(四)理學/檢查報告。
(五)主要診斷。
(六)AMA (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障害分級。
(七)工作能力減損百分比調整。
(八)評估日期。
(九)評估醫院章。
(十)評估團隊人員章。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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