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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推展勞動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11
十一、督導考核:
  (一)本部得不定期派員實地訪查各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
        以稽核、考評。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經發現該年度有未執行者,應繳回其所領
        取之補助,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補助案件未依計畫執行或不符指定用途者,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
        款,並得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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