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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推展勞動志願服務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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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勞工志願服務協會運用勞動志工,協助地方政府勞工行政單位辦理
    下列服務:
(一)勞工服務中心諮詢輪值服務:於勞工服務中心提供在職、失業勞工
      及身心障礙勞工等勞動法令措施之臨櫃及電話諮詢,包括:勞資爭
      議、勞動條件、勞工退休、團體組織、教育休閒、福利服務、就業
      服務等方面之諮詢服務。
(二)勞動事務協助服務:協助民眾接待、走動式引導、勞資爭議調解、
      就業輔導、弱勢勞工電話關懷、電話轉接、場地租借、場所維護清
      潔及相關行政資料整理及建檔等工作。
(三)弱勢勞工家庭訪視服務:協助關懷訪視及追蹤遭遇職業災害、重大
      災害、失業、身障等弱勢勞工。
(四)重大天然災害出勤服務:於重大災害後,進行災區服務台或安置據
      點輪值服務、物資整理、搬運發放、災區勞工訪視或相關津貼申請
      之協助。
(五)其他支援勞動法令宣導、研習訓練及休閒活動等勞動事務相關活動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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