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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科、室、就業中心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本分署秘書室之掌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