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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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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本要點之工會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並以郵戳為憑,向本部
    提出補助申請。
    未依前項規定期間提出申請者,本部得視情況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
    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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