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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本部為審查本補助,應成立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
    人,由本部勞動關係司代表擔任。其餘委員二人由本部技監或參事擔
    任,另外二人由部外專家學者擔任。審核小組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
    於三分之一。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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