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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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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國內權益證券與國內債務證券借貸,以辦理定價及競價或議價之有
      價證券出借業務為限。
      國外有價證券出借交易原則:
  (一)得以各該基金之國外保管銀行為代理機構從事出借業務。
  (二)借券人長期信用評等等級之要求準用第十點第一款之規定(若無
        信評,則以其母公司信評為準)。
  (三)擔保品維持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一百。
  (四)非現金擔保品或現金擔保品再投資標的之種類及需信用評等者,
        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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