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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修正)
5
五、基金運用局應公開徵求新制勞退基金及勞保基金符合第三點及第四點
    規定之業者、舊制勞退基金符合第三點規定之業者,辦理委託經營業
    務。
    前項業者應於基金運用局所定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基金運用局申
    請辦理委託經營業務:
(一)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規定之證明文件。
(二)經營或保管計畫建議書。
(三)其他基金運用局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經營及保管計畫建議書之內容,應符合基金運用局之規定
    。
    受託機構及保管機構之遴選、績效評定、考核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
    基金運用局得委託專業投資顧問公司協助辦理;委託經營相關法律業
    務得聘請專業律師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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