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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9
九、本要點之補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督導考核:
(一)專業機構得定期考核申請單位之工作環境改善、職場勞工身心健康
      促進活動或措施之執行成效,並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三年。
(二)本署得查核本補助之執行情形及抽查申請單位之相關資料。受補助
      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酌減補助或不予補助;已補助者,
      得撤銷該補助:
      1.成效不佳。
      2.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3.重複申請補助。
      4.不實申領。
      5.未依規定保存各項支用單據。
      6.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7.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前項第二款領取補助經撤銷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
    繳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申請單位申請補助一年至
    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