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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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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檢定機構受理申請後,應為檢定,並為必要之測試及生產技術品質
      一致性查核。
      檢定機構辦理檢定業務時,應以檢定機構名義為之。但檢定相關之
      測試或生產技術品質一致性查核工作,得由檢定機構依其專業及技
      術需求,另委由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測試實驗室或專業機構辦
      理。
      前項檢測工作,因情況特殊而擬採監督試驗或臨場試驗時,檢定機
      構應擬具評估分析報告,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為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