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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型式檢定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19
十九、經型式檢定合格之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檢定機構應註銷其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事業單位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