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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10 條
驗證機構受理產品驗證申請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型式驗證實施程
序及標準辦理。
前項型式驗證實施程序,應包括產品設計及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
並應依產品之型式及製造技術能力分別為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受理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之申請時,經認可之驗證機構應確實依中央主管機關指
    定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與安全標準執行。
二、鑑於產品驗證作業應考量設計階段之樣品試驗,及製造階段之製程能力符合性查
    核,故型式驗證實施程序之內容,亦應配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