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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14 條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至該產
品停產後至少十年。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參酌歐盟機械指令附件 II 之文件資料保存年限規定,明列經型式驗證合格之產品,
報驗義務人應保存產品符合性聲明書及技術文件之最短期限,以供日後事故發生時,
得以釐清後續產品責任疑義之佐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