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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15 條
同一報驗義務人就同一型式之產品,不得重複申請型式驗證。但有第十二
條第一項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以同一型式產品取得二張以上驗證合格證明書,對外殊難辨識其
    一產品究屬何證明書之對象產品,滋生使用者查詢及政府監督管理之困擾,爰規
    定不得重複申辦。
二、參酌「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四條之一之規定,明列型式驗證作業採取同一報驗
    義務人就同一型式產品之不重複辦理原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