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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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28 條
申請人檢具申請文件符合前條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
評鑑小組,進行實地評核。
前項實地評核應就下列事項為之,並提出評核報告:
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國際標準 ISO/IEC17065 或其他同等標準規範之要
    求。
二、具有產品型式驗證業務所需技術性法規、實施程序、安全標準、國家
    標準或國際標準規定之執行能力。
三、具有執行產品型式驗證業務所需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其他相關標準
    所定之風險管理能力。
四、具有對驗證人員之任免、培訓、認可、監督、考核及管理所需之相關
    內部規範文件及執行能力。
五、具有推動產品型式驗證業務之內外部符合性評鑑機構之資格認可、監
    督、考核、維護及管理所需之相關內部規範文件及執行能力。
六、具有擬訂驗證產品之監督計畫及執行能力。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事項。
實地評核未符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不符事項通知申請人限期改善。
屆期未完成改善者,不予認可。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規範產品型式驗證機構之認可資格評核作業方式。
二、驗證業務涉及受託行使公權力性質,且產品安全之驗證須考量相關標準之符合性
    、資源運用之適當性、風險管理之妥適性等,爰明列機構之評核項目。
三、「認證」之英文為 accreditation;「驗證」之英文為 certification。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