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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32 條
驗證機構應將各該型式驗證之相關資料、執行情形及結果之電子檔,傳送
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驗證業務涉及受託行使公權力性質,為利中央主管機關建置資訊管理功能及監督、查
詢驗證業務運作情形,爰參酌「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明列傳
送資料電子檔至經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