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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3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驗證機構每年辦理業務定期查核及不定期督導;驗證機
構無正當理由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為確保驗證機構受託執行驗證業務之適當性與守法性,爰明列每年辦理業務查核及督
導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