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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43 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驗證機構之能力評鑑、技術一致性確認、人力培訓與資
格審定及登錄管理等,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得委託國內專業團體辦理
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第八條驗證機構管理...等業務,委託相
    關專業團體辦理。
二、考量驗證機構管理之業務範圍應為驗證機構之能力評鑑、技術一致性確認、人力
    培訓與資格審定及管理等,爰明確定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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