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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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44 條
報驗義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其型式驗證合格證明
書:
一、自行申請註銷。
二、設立登記文件經依法撤銷、廢止或註銷。
三、事業體經依法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
四、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發現有不合規定情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報驗義務人自主申請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故得自行註銷其證明書。查核發現有
    不合規定之重大情事等,亦得註銷證明書。
二、型式驗證合格產品之申請作業由報驗義務人提出,其技術資料及產品實體與安全
    標準之符合性亦由報驗義務人負其責,故於取得型式驗證合格後之查對工作甚為
    重要,爰明列報驗義務人主動提出,或發現報驗義務人資訊不符現況,或資料不
    合本辦法或相關法規規定等態樣,應予註銷產品型式驗證合格資格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