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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45 條
以詐欺或虛偽不實之方法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者,應撤銷其資格,並限期繳
回證明書;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構造規格特殊之機械類產品有前項情事,,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核准其採
用適當檢驗方式者,型式驗證合格標章亦應一併撤銷,並由驗證機構通知
限期繳回型式驗證合格證明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以詐欺或虛偽不實方法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者,應撤銷其合格資格及限期繳回證明
    書,並得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第二項明列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同意構造規格特殊品採用適當檢驗方式時,其已
    取得型式驗證合格標章應一併撤銷,並限期繳回各該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