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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49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本辦法施行日期。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院臺勞字第一○三○○三一一五八號令:「中華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修正公布「勞工安全衛生法」名稱修正為「職業安全衛
    生法」,並修正全文,除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及第
    三十一條,定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
    施行。」,爰配合明定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