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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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訂定)
第 9 條
報驗義務人檢附之技術文件資料,應以中文為主,並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
文。
前項資料為外文者,除供工作者使用之安裝、操作、保養、維修及危險對
策等,應有中文正體字譯本外,文件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應附具英譯本
對照。
報驗義務人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驗證機構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
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一、鑑於我國官方文字為正體中文,為使應實施型式驗證之產品安裝、操作、保養、
    維修及危險對策等文件資料皆具有易閱讀性,以提高國內職場工作者操作與維修
    作業之安全性,降低錯誤操作衍生之危險,爰明列相關文件資料均應為中文正體
    字或具中譯本對照。
二、為減少型式驗證之源頭管理機制造成國際貿易之干擾,爰列明安裝、操作、保養
    、維修及危險對策以外之文件資料,如為英文以外之外文者,尚須附具英譯本對
    照,以符國際慣例,另為避免因語言翻譯之落差,衍生文義錯誤、失真或表述不
    精準之弊,影響技術文件之實質內容及其正確性,故非完全不得接受英文版本資
    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