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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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6 條
雇主對於前三條之母性健康保護,應使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
康服務醫護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辨識與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物
    性、人因性、工作流程及工作型態等。
二、依評估結果區分風險等級,並實施分級管理。
三、協助雇主實施工作環境改善與危害之預防及管理。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雇主執行前項業務時,應依附表一填寫作業場所危害評估及採行措施,並
使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告知勞工其評估結果及管理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一、參考英國 Health and Safety Executive  及歐盟一九九二年 Directive 92/85
    /EEC  妊娠、分娩後及哺乳勞工指令,與英國工作健康安全管理規則(The 
    Management of Health and Safety at Work Regulations 1999)之建議,對於
    具生育能力、妊娠、分娩後哺乳之女性工作者,應進行包含物理性、化學性、生
    物性、人因性、工作流程與工作型態等之初步危害評估(initial risk 
    assessment),及主動將危害資訊與所採取之管理措施等,告知勞工,告知之方
    式可以書面或口頭之方式告知。
二、考量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工作環境之改善與管理,係包含於整體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係由職業安全衛生人
    員主導辦理,爰規範第一項之業務,應由職業安全衛生人員會同從事勞工健康服
    務醫護人員辦理。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為便於職業安全衛生等人員評估工作場所環境及作業之危害,且利於醫護人員於告知
勞工評估結果,與後續相關預防及管理措施有依循之相關文件,爰參考現行公告之「
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之附表一及附表五內容,新增附表一並修正第二項
規定。
《附表一說明》
一、本表新增。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規定及參考現行之「工作場所母性健康保護技術指引」附表
    一及附表五內容,新增本表。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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