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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評估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暴露風險,認有必要補充其他相關
運作資料時,得要求運作者於指定期限內,依附表六填具附加運作資料,
並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參考日本及美國之作法,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進一步評估暴露風險時,可要求運作者
提供附加資料(如暴露評估及管理情形),作為主管機關進行暴露風險評估之參考依
據,爰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於接收備查之運作資料後,得通知運作者於指定期限(以一
至三個月為原則)內,依附表五內容填具附加運作資料(包括運作者資料、化學品資
料、運作及暴露資料等),並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附表五訂定說明】
基於化學物質暴露風險評估所需資訊,要求運作者另行提交製程說明、暴露情形、控
制管理及個人防護具使用情形等資訊,作為主管機關後續進行管制許可物質之篩選,
及研擬後續管理控制措施之依據。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新增附表,爰修正所列附表表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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