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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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第 11 條
運作者報請備查之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
七辦理變更,並將更新資料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
一、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或地址變更。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為確保相關重要運作資料之即時性與正確性,規定運作者在資訊網站完成登錄運作資
料報備後,如附表三中運作者基本資料之運作者名稱、負責人、運作場所名稱及地址
有異動,或有新增、取消運作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情形時,須於變更後三十日內依附表
六之內容,辦理變更並登錄異動之內容。

【附表六訂定說明】
運作者之相關運作資料於備查後有異動情形者,應依本表內容於變更後三十日內提出
變更申請。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已規定運作者每年須定期報請備查前一年度之實際
    運作數量,爰刪除第二款規定,運作者如有新增或取消運作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
    理化學品,可併入次年定期報請備查,以簡化行政程序,第三款移列至第二款。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新增附表,爰修正所列附表表次。
四、配合法制體例,爰將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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