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第 6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運作者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運作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二、運作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濃度及任一運作行為之
    年運作總量,達附表二規定者。
三、運作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最大運作總量達附表三
    規定之臨界量。該運作場所中,其他最大運作總量未達附表三所定臨
    界量之化學品,應一併報請備查。
四、運作二種以上屬於第二條第三款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個別之最大運
    作總量均未達附表三之臨界量,但依下列計算方式,其總和達一以上
    者: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前項各款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
,應合併計算其最大運作總量及年運作總量。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化學品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等於或小於其臨界量百分之二時,得免報請備查
    ,並免納入總和計算。
二、化學品危害性包含二個以上之危害分類時,其臨界量以最低者為準。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參考歐盟運作通報之整廠總量管制作法,儘管廠中個別化學品未達臨界量,然整廠多
種化學品仍舊具一定程度之危害風險,因此需另計算個別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與其臨
界量之比值之總和,若總和大於一者,仍應報請備查。

【附表二訂定說明】
參照歐盟對於重大化學災害控制指令(Seveso II,塞維索 2  號指令)規範之通報臨
界量及國家標準 CNS 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系列標準,訂定本表。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明確規範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相關條件,爰將現行條文第九條移列本
    條,並修正及新增相關規定。
三、新增第一項第一款,將第二條第一款之危害性化學品列為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
    化學品。
四、新增第一項第二款,將第二條第二款之化學品,其濃度及任一運作行為年運作總
    量達附表二規定者,列為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五、新增第一項第三款,將第二條第三款之化學品,其最大運作總量達臨界量者,列
    為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此外,考量該運作場所可能同時存在其他具物
    理性或健康危害之化學品,應對其危害加成效應一併考量,爰其他同屬第二條第
    三款之化學品,其最大運作總量未達附表三臨界量者,仍應依修正條文第七條相
    關規定一併報請備查,惟此類化學品倘符合修正條文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即最大
    運作總量等於或小於其臨界量百分之二時,得免依修正條文第七條相關規定報請
    備查。
六、因現行條文第九條總和計算規定,同屬評判是否為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化學品
    之條件,爰移列至第一項第四款,並酌修文字。
七、新增第一項第五款,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可指定公告應報請備查之優先管理
    化學品,以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四款規定。
八、考量運作者向不同供應商購置用途及危害性相同之化學品,可能因化學品或產品
    名稱不相同,造成計算方式之爭議,爰參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十四
    條規定之意旨,合併計算其數量,新增第二項規定。舉例說明,如運作場所中有
    甲、乙二種化學品,分別含有不同重量百分濃度之危害成分 A,此外並無其他危
    害成分,若二者用途及危害性相同,則最大運作總量以二化學品最大運作總量合
    併計之,年運作總量亦然。
九、現行條文第二條附表二之備註三及四移列為第三項,以資明確。針對第一項第三
    款及第四款化學品之計算,參照歐盟重大化學災害控制指令之通報規範,對於化
    學品最大運作總量等於或小於其臨界量百分之二者,得免報請備查及納入總和計
    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