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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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修正)
第 8 條
運作者辦理前條資料之報請備查,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登錄於
指定之資訊網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參考國際間類似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定期通報之管理規定,同時參採其他國家作法與電
子化提交資訊之便利性,爰訂定運作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及報備工具
,完成相關運作資料之填寫,並登錄於指定之資訊網站,且必須每年定期更新運作資
料。
民國 110 年 11 月 05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條文「每年定期更新」之規定已作文字修正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七條第三項,
    爰酌作文字調整。
三、配合現行條文第七條規定,勞動部業以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勞職授字第一
    ○三○二○二三六一一號公告,周知登錄優先管理化學品之資訊網站網址,並於
    網站公布資料格式及網路傳輸方式。前開資料格式,將配合本次修正調整更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