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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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顧問機構違反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四十八之規定,參考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視顧問機構違反規定之情節,將現行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移列,並明定予以警告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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