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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本規則施行前已取得認可之顧問機構,應於本規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
具備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固定服務營業處所之條件,並依第十三條規
定辦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基於修正前已認可之顧問機構,仍應更換符合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場所,考量其
    需一定作業時間,爰參考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六條規定,明定緩衝之補正
    日期,並應於服務營業處所異動後,依第十三條之規定,檢具證明文件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