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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修正)
第 5 條
前條所定製程安全評估,應使用下列一種以上之安全評估方法,以評估及
確認製程危害:
一、如果-結果分析。
二、檢核表。
三、如果-結果分析/檢核表。
四、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
五、失誤模式及影響分析。
六、故障樹分析。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有同等功能之安全評估方法。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美國職安署之製程安全管理法規確認和評估製程危害之方式,包括如果- 結果分析(
What If)、檢核表(Checklist)、危害及可操作性分析(Hazard and 
Operability  Studies)、失誤模式及影響分析(Failure Modes and Effects 
Analysis)、故障樹分析(Fault Tree Analysis),爰參考其規定,明定實施製程安
全評估方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