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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8
八、補助辦理國際及兩岸勞動之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經費請撥及結報
    程序:
(一)本部函請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附表四)到部核撥,並得依據計畫
      籌備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分期撥款;領據應註明受補助計畫之名稱
      、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
      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二)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部得依申請於核定補助
      金額範圍內預撥部分經費,並通知受補助單位檢送領據到部核撥。
(三)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四)補助國外或大陸地區講師往返機票部分,應檢送機票購票證明單或
      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或其他足資證明支付票款文件之影本。
(五)受補助單位應於會議、訓練研習或活動結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
      結報,應將計畫成果報告表(附表五)、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六
      )、本部核定補助項目之支用單據影本、照片、錄音(影)帶或光
      碟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相關文件,由相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
      冊,函送本部辦理結案事宜,本部據以撥付尾款。
(六)有關匯價之計算,應檢附匯款水單或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報支。
(七)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本部將於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範圍內審核後撥款,
      並受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限制。
(八)補助經費於計畫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按補助
      比例繳回。
(九)補助計畫衍生之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收
      入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單位,免解繳本部。
    受補助單位應於申請核銷時送交所發表論文或計畫成果報告表電子檔
    ,本部於完成補助撥款程序後,得將計畫成果報告表,公布於本部指
    定網站。本部得依補助計畫內容及性質,邀請受補助單位參與本部辦
    理之經驗分享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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