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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中高齡者職務再設計計畫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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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範圍包括下列各項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但屬職業安
    全衛生法所規定之雇主責任時,不予補助:
(一)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促進勞工提高生產力,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
      之改善。
(二)提供就業輔具:排除勞工工作障礙,增加、維持、改善中高齡勞工
      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三)改善工作條件:指為改善勞工安全衛生、改善勞動條件等。
(四)調整工作方法:依勞工特性,分派適當工作,調整工作流程、工作
      方法。
(五)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勞工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境有關
      之改善。
    雇主提出每一申請案,依雇主將進用或已僱用之中高齡及高齡勞工,
    每人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
    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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