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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修正)
7
七、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雇主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  規定,參考「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指引」,採取
    必要之預防措施,其措施應列為勞雇約定之重要參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配合職業安全衛生法新增雇主對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
病之預防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措施,並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2
明定雇主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預防計畫
,並予執行,爰予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