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15 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
推介就業,並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向就業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
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一、就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二、因就業而需租屋,並有居住事實。
三、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內。
四、連續三十日受僱於同一雇主。
前項第四款受僱之認定,自未就業青年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租屋補助金之補助資格及條件。
二、為減少未就業青年因距離所致就業障礙,降低區域性勞動供需間之落差,經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諮詢後推介至相當距離以上之地點就業,因跨域就業而需租屋,且
    有居住事實者,得依規定申請核發租屋補助金。
三、由於居住房價於縣市間有所差異,租屋者多考量縣市間之住屋成本而擇定居住地
    ,故租屋地點與就業地點未限於同一縣市,然就業地點與租屋處所距離仍應於三
    十公里以內。
四、為認定第一項第四款所定之受僱,爰於第二項規定其起算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