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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19 條
未就業青年申請本辦法之補助不符申請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不符申請規定文件通知限期補正之規定及屆期未補正之效果。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申請案件後,如申請者未檢齊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