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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
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稱未就業青年)。但畢業於高級中等學校者
,不受年滿十八歲之限制。
前項所稱初次跨域尋職,指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或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且推介或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
者。
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前項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曾再
參加者,視為未曾參加。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二、依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求職者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時,已年滿十八歲而未滿三十歲者,均為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
一、考量高級中等學校(包含高級中學、高級工業職業學校、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等)
    有部分畢業生未滿十八歲亦有就業需求,為保障該等畢業生之就業權益,爰修正
    第一項,增列未滿十八歲有就業需求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為本辦法之適用對
    象。
二、為配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規定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單獨立法,於一百十年四月三
    十日制定公布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並定自一百十一年五月一日施行。依
    該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除該法另有規定
    外,不再適用,爰配合修正第二項、第三項針對「初次跨域尋職」定義,增加有
    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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