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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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23 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項下支應。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預算額度之調整,發給或停止本辦法之津貼,並公告之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本辦法經費來源,並得視預算額度調整。
二、本辦法所需經費,視預算編列情形,可能產生取消部分或全部補助項目或發給額
    度之情形,爰於第二項訂定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或停止本辦法津貼及相關處理方
    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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