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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5 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
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其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三十公里以上而須長距離交通往返,或搬遷後居住處所、租屋處所距離就業地點三十
公里以內而有居住事實者,得分別依規定申領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或租
屋補助金。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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