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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第 7 條
求職交通補助金,每人每次得發給新臺幣五百元。但情形特殊者,得於新
臺幣一千二百五十元內核實發給。
每人每年度合併領取前項補助金及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領取之求職交
通補助金,以四次為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6 月 30 日
一、求職交通補助金之補助標準。
二、為免資源重疊,限制合併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津貼之次數。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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