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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行政機關於邀集專業人員協助協商委員會、辦理查訪或入廠調處時,
    至遲應於辦理前一日,檢具個別案件之「協商(入廠調處)案件速報
    表」(如附表一)或「查訪速報表」(如附表二)報請本部備查。但
    有特殊或緊急情事者,得於協商、入廠調處或查訪後三日內為之。
    專業人員應由本部備置之名冊內指定;如名冊內無適當人選,行政機
    關得指定其他專業人員並於協商、查訪或入廠調處進行三日前,報請
    本部同意。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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