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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查訪之專業人員,查訪內容應包括受查訪事業單位之下列事項
      :
  (一)財務狀況及債務承擔能力。
  (二)勞動債權之給付能力。
  (三)實際經營情形及雇主義務之履行狀況。
      前項專業人員進行查訪後,應即針對下列事項親自撰寫查訪紀錄,
      並於紀錄上簽章後,送交行政機關:
  (一)評估受查訪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之可能性。
  (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或建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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