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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入廠調處之專業人員,應輔導雙方釐清疑義、整理爭點,盡力協助
      雙方凝聚共識並提供解決方案或建議,以期化解紛爭,行政機關或
      本部認有需要,得列席調處會議。
      前項專業人員應於會議後針對爭議標的、爭執關鍵原因及後續評估
      等事項親自撰寫調處紀錄,並於紀錄上簽章後,送交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