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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機關請撥補助之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上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五月結案之案件,應於六月三十日前、當
        年度六月至十一月結案之案件,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檢具下列
        文件,經相關人員核章後,函送本部:
        1.各案件經本部同意備查之公文影本。
        2.領據。
        3.案件彙整表(附表三)。
        4.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四)。
        5.帳戶資料。
  (二)未依前款規定辦理者,應於通知辦理補件日起七日內補正,屆期
        未補正者,列入下一年度核算補助金額之參考指標。
      行政機關辦理請撥補助款時,應本於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之真實
      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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