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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行政機關應將協助協商委員會、預警查訪或入廠調處之專業人員簽
      名冊、查訪紀錄、討論會議簽名冊及會議紀錄等案關資料,按協商
      、查訪或調處時間依序裝訂成冊,其保管及銷毀應依檔案法及相關
      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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