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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於二年內不予補助:
  (一)經抽查協商、查訪或入廠調處案件有偽造不實、虛報件數或一案
        數報。
  (二)經抽查未依前點保存原始紀錄或非因不可抗力而遺失。
  (三)未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保守秘密。
  (四)其他違反本法或本要點之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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