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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部依據下列項目,於每年度一月底前,核算補助金額;必要時,得
    依各行政機關之執行情形隨時調整:
(一)申請年度前二年,轄區內大量解僱案件數及預警通報案件數。
(二)申請年度前二年,轄區內以工會為當事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案件數
      。
(三)申請年度前一年,運用本補助進行協商、查訪或入廠調處之執行情
      形。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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