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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機關得於本部核定補助金額後三十日內,將新臺幣(以下同)六
    萬元以下部分,專函送本部申請撥付全額。
    行政機關獲得補助超過六萬元之部分,應敘明執行情形,於當年度六
    月底前函送本部申請撥付剩餘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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