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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管理手冊規範 (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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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第四點第六款所定顧問服務程序資料如下:
(一)建立顧問服務之程序書,相關文件及紀錄至少保存三年。
(二)明列指派之顧問人員擔任顧問服務專案經理,記錄每次臨廠服務之
      執行過程及結果,紀錄至少保存五年,並應包含下列事項:
      1.事業單位名稱及地址。
      2.顧問服務目標、內容及結果。
      3.事業單位配合人員姓名。
      4.專案經理及臨廠服務人員之姓名。
(三)確保臨廠服務執行紀錄於一定期程內交付事業單位,並於顧問服務
      案件結束,提供事業單位顧問服務結案報告。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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